正方观点:应该。一个孩子的丢失、骨肉分离、家庭破碎一辈子的痛苦,永远无法弥补,孩子都没机会从头在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如果贩卖人口与杀人后果相同,那么在一些情况下人贩子可能会选择杀死被拐卖的人口而减少被逮捕的可能性,因为杀人不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很大一部分人的观点是,人贩子不论情节,一律判死刑,购买方,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儿童者20年以上,有虐待拐卖儿童着,无期甚至死刑。
有的专家学者总是说什么死刑太严重,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云云。
你要知道,这个世界上并不是死亡是最大的惩罚。
要知道我们每个家庭时时刻刻都在存在着被拐卖孩子的可能。小孩被拐卖对其父母家人的伤害程度不比被杀害少多少,从某种角度来说甚至更甚。被拐卖了,父母终身都会记挂担心这孩子,孩子会不会挨饿,会不会收养他的父母虐待他。会不会在收养者剩下自己的孩子后不喜欢他了,会不会被弄残疾后去乞讨。父母终生会活在痛苦自责中。
那些不能理解这种痛苦的人,有一部分应该是还没有自己的孩子,并不能懂得这种情感的强烈。也许你没有自己的孩子,但是你总会是当过别人的儿子女儿吧。你的父母失去你,甚至你放学回家晚了见不到人都会心急如焚的。
也许死刑并不能震慑杜绝犯罪分子的贪婪,但是起码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就像贩毒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你不能说法律严苛却仍然有贩毒者。而不去制定最严苛的法律去制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