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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湖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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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湖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4/10/20 8:56:47 作者:刘有钧 点击:1046次

百家湖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使学校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南京市百家湖小学”,校址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8号。

    第三条:  南京市百家湖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省级实验小学,学制六年。

    第四条:学校校风为:求新务实敦品树人

    教风为:爱生敬业博学善教

    学风为:勤奋善思活泼自主

    工作作风倡导三种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大公无私的合作精神。

    第五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825日。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为:追求卓越,争创一流。把学校办成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的省市一流实验小学,争创省市模范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策略为:以科研为先导,向管理要质量,精心锻造六项工程(现代德育工程、现代师资培训工程、现代教学工程、现代教育科研工程、现代校园网络工程、现代特色塑造工程),坚持以一流的质量求信誉,以高品位形象树声誉,以奋进和发展赢赞誉。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开发区管委会、江宁区教委联合任命,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九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按教育规律办学。

    ()制定学校的发展计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指挥、协调各处()的工作,对各处()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价。

    ()切实落实素质教育,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坚持科研兴教,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发展学生个性。

    ()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培养高素质的教师群体。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方向,搞好校园管理,勤俭办学,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加强与社会的联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努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学校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校长的权力: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设备设施建设,学校的财务和校舍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副校长由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江宁区教委共同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当好助手,协助校长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设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其各自职责为: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和教务工作。

    ()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少先队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报请区教委和开发区教管会备案。

    第十三条: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全面贯彻执行。

    ()全面负责党支部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支部的决议,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强建设,抓好党员教育,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的先锋模范作用。

    ()制定并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做好党支部工作总结,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尊重、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决策,并在决黄舌全力支持,保证实施。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毫分调动积极性,配合学校行政领导抓好学生的德育工作。

    ()通过党支部加强对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发挥学校群众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及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努力完成上级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享玫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兰;勺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是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四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予以处分、免职等,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区教委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干部人选。

    ()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讨论决定学校能级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重视与“以德治校”相结合,保证各方面工作的整体推进。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三章      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坚持正面教育,实行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肯定点滴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不歧视潜能生。

    ()营造浓郁的德育氛围,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教育主旋律。

    ()建立健全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营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四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停课。遇特殊情况需报区教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理论学习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以校级重点招标课题的实验研究为突破口,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毫=课题管理上,将竞争机制注入其中,实行“自愿申报,专家审核制”;实施过程中,实行“转化、取。尝、滚动制”;学校设立领导课题、名师课题和青年教师课题。

    第二十六条: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常规管理。抓实教学“七认真”的过程管理,深入推进“领导听课、教师公开献课”等动静结合的教学管理方式,改革教学评估,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综合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教学,一律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七条: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八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

    第二十九条:改革考试制度。推行研究性质的调研检测制度,推进学校素质教育。

    第三十条: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加强科技特色教育,形成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规模的科技教育特色,把学生由书本科技“小社会”,带人生活科技“大社会”。

    第三十二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敦育教学媒体的育人功能。

第三十三条:应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规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环节。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

    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和校舍校产等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校产的安全,提高产权的使用效益。认真执行校产责任制。

 

第五章      校园管理

 

第三十八条:全体教职员工应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优美、和谐的育人环镜。

    第三十九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和学生认知规律的净化、绿化、美化、知识化的校园。

    第四十条: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发挥其文化育人功能,激发学生心理潜能。

    第四十一条: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文明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教职工的身教水准。

    第四十二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三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校园内一律不准骑自行车,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四十五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

    第四十六条: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选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并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适当的支持。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发展规模的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定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和《百家湖小学教师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第五十三条: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按市教育局提出的规范师德“五不准”、“三个一“和区教委提出的“七要七不”的要求去做。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 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学生之问互相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接受平等教育。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陶冶思想情操。

  ()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勤奋、善思、活泼、自主,争做校园小主人。

  第六十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校园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如享人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诉。

 

 

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江宁区教委批准实:章程的修订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区教委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立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