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江宁区二○一○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江宁教字〔2010〕22号
各街道教管会、区管小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确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得到落实,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一○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今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名条件
1.入学年龄:六周岁(即200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的规定,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学校不得拒收。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属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
二、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1.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报名条件以及报名要求。全区统一规定8月1日各小学张榜公布招生公告,8月7日—8日各小学新生报名,八月中下旬及时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确保9月1日前能正常入学。
2.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局划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产权证等有关证明。办理手续时,学校可了解儿童有关情况,但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以及进行智商测试选拔学生。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各学校应将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入学的报名程序,认真依法落实该项工作,切实做好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4.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省教育厅《关于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用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按时、准确填写学生数据,并报教育局普教科备案。
5.学生在非施教区公办学校入学作为借读处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区外借读的新生,也应先在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借读手续,到借读学校就读,并注明借读年限。
6.凡是小学新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出现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户籍变更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教育局,由教育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三、发榜时间
各小学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后,在新生开学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义务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
四、具体要求
1.坚持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布局调整和新生入学的实际情况,各小学要严格按施教区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2.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要符合规定的标准,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有条件的学校可实施“小班化” 教学或“寄宿制”的试验。各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严格控制非施教区学生数量,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实施小班化教学的班级,学生数不超过28人;其他学校,按照新班额的要求,小学每班学生原则不超过45人,个别有困难的学校,经批准,可暂缓实行新班额,但班额不得超过48人。
3.拆迁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一年级入学问题按市教育局宁教初[2006]9号文《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和江宁区政办发[2009]57号文《关于印发江宁区旧城改造中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产权调换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办理。
4.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市教育局有关精神,监护人需提出申请,凭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务工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件,东山地区到教育局指定的农民工子女定点学校报名就读,其他在各街道所在小学就近报名就读。
5. 凡属江宁区绿卡项目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到教育局普教科(712室,电话:52280014)登记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6.各有关学校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应尊重家长的选择,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普通小学接受残疾儿童入学及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执行。
7.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民办学校招生的规定进行。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
8.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学校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积极宣传,认真宣传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学籍管理、招生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入学情况咨询答复和家长来访接待工作,凡属本施教区内发生的有关招生矛盾和入学问题,要立足于自我消化,主动及时妥善处理,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切实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切实维护教育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9.各小学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要严格招生纪律,凡违反招生政策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小学毕业生及新生入学工作主要日程
5月上旬 公布江宁区二○一○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意见
5月中旬 召开全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填报择校志愿及
做好小学新生入学工作会议
7月上旬 召开东山地区小学新生入学工作会议
8月1日 全区各小学张榜公布招生公告
8月7日—8日 东山地区小学新生报名登记
8月中旬 张榜公布新生入学名单、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9月3日 各小学上报借读和新生入学登记名册及电子档
六、江宁区小学新生入学有关规定由江宁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 魏 魁 联系电话:52281771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二○一○年 五月八日
上报:市招生委员会、区委办、区政府办、刘玲常委、高吉祥副区长
抄送:各街道小学、民办学校